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樊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诉樊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巧**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巧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因被申请人樊加贵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杜**于2015年4月7日向巧**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94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杜**的执行申请。

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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