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邵*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邵*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鲁*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进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到期赔偿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赔偿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负担申请执行费200.00元。该案本院已查,被执行人邵**现在当地打工,家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于是,经本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邵**已履行了赔偿款6000.00元和交纳了申请执行费200.00元,对剩余赔偿款120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邵**自2015年7月起每月赔偿马**2500.00元人民币,直至赔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马**同意邵**的履行赔偿方式,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该案则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鲁执字第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