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阳光**公司春城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公司春城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45438.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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