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雷*珍诉云南鼎**限公司、王*、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男,汉族,1956年生。

起诉人雷**,女,汉族,1950年生。

被起诉人**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3号时代创富中心C幢6-7层604室

被起诉人王*,男,汉族,1981年生。

被起诉人庞**,男,汉族,1982年生。

起诉人李**、李**、雷**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鼎**限公司、王*、庞**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向各原告连带归还本金;2、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及保全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人民币借款合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经约定由纠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两份协议均注明甲方地址为昆明市盘龙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签订协议时甲方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李**、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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