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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诉昆明市官渡**沟社区居委会曹家冲居民小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起诉人昆明市官渡**沟社区居委会曹家冲居民小组

起诉人顾某某以昆明市官渡区大**曹家冲居民小组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农村土地补偿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请求事项属于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适用;”的规定,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所述,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顾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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