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新平腰**有限公司、袁*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袁*与新平腰**有限公司、袁*欠款纠纷一案,玉溪**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玉中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新平腰**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袁*欠款本金4151949.91元及利息3895676.97元,共计8046626.88元,二、由被告新平腰**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袁*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本金4151949.91元,月利息1%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三、驳回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59元,由被告新平腰**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连带负担67054元,由原告袁*负担670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袁*、新平腰**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腰街思源矿产的机械设配及袁*在新平**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封和冻结,对腰街思源**公司名下的盐巴箐铜矿的采矿权证进行了查封,团山铜矿的采矿权证已过有效期本院未予查封。执行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15)38号文件要求对全省非煤矿山“达标一批”“改造一批”“重新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现新平县政府将腰街思源**公司名下的盐巴箐铜和团山铜矿采矿权列为需要“改造升级一批”的范围向市、省进行呈报,在整改升级达标之前新平县将腰街思源**公司暂无采矿权。本案的被执行人袁*、腰街思源**公司在本院及新平县人民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涉案总标的额巨大。腰**产公司名下的机械设配均为采矿设备,在其采矿权证对应的矿山整改升级达标之前处置其采矿设备或公司股权并不能体现被处置财产的真实价值,故本案暂不具备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保留追偿权,待有执行可能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玉中法执字第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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