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李*、张*、何**、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0000元,已执行得款4500元,经采取银行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张*、何**和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张*、何**现在监狱服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2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