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暂无履行能力,在房管部门查询到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玉溪市开发区E区23幢103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已于2014年3月1日变卖给柏**,本院2015年11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工商银**塔山支行账户为6222*1636的账户存款(只收不付),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执字第10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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