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杨**申请执行古自林排除妨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熊**、杨**与古自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开**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熊**、杨**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排除被执行人在申请人熊**、杨**位于“丫口”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为:东至路、南至路边、西至路边、北至公路)上种植的农作物;2、被执行人古自林赔偿申请人土地一年的收益损失1500元。现“丫口”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为:东至路、南至路边、西至路边、北至公路)已由申请人熊**、杨**在栽种,经采取银行存款查询、搜查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古自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1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