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红河州**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建水**心学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建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中心学校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红河州**责任公司水泥款84500元、案件受理费97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中心学校无银行存款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建水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78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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