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明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建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建*初第9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建水**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实**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2581.20元,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建水**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其租赁个旧**合金厂场地上建造的湿法冶炼电解铜生产线(包括球磨机、板框压滤机、阳极板等设备),被执行人建水**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建水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48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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