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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石家**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鹿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潘*及其邻地的檀**均在自家油葵地里收油葵。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潘*乘檀**正在收油葵之机,将檀**的女儿李*乙(5周岁)抱到自己腿上用手指抠摸李*乙的生殖器。同年7月29日晚上10时被告人潘*在其母亲陪同下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宜安刑警中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乙(2005年3月13日出生)陈述,2010年7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我们家的油葵地西面(黄壁庄水库坝*)土路玩。我们村的有个男的(潘*)过来帮我妈妈干活,后来那个男的到土路上把我双腿叉开并让我坐到他腿上,他用嘴亲我的嘴,还用手从前边扒开我的内裤摸我的阴部,又用手从后面扒开我的内裤摸我的阴部。

2、证人檀**(系被害人李*乙母亲)证言证明,2010年7月27日上午,我和我儿子李*甲在黄壁庄水库的地里收油葵,我女儿李*乙一人在地头玩。潘*与我家是地邻,大约10点左右潘*帮我家收油葵。过了会儿因为袋子不够用我让潘*去拿装油葵的袋子,有一会儿不见潘*,后来我儿子说潘*在地头三轮车坐着呢。不一会儿我女儿到地里来找我说那个小子(潘*)用手扣她的下身,还用舌头舔她的嘴并且说下身疼。紧接着潘*就过来了,我问他是不是他干的,他不承认就走了。我就找到潘*的父亲把这事给说了一遍,我们就一起到了他家。后来因为到中午了,我就回家并把这事告诉了我丈夫。

3、证人李*甲(系被害人李*乙哥哥)证言证明,2010年7月27日上午,我和我妈妈在地里收油葵,我妹妹李*乙自己在地头的土路上玩耍。我们村的潘*也和他父亲收油葵,潘*他家收完油葵后我妈妈就让他帮我们家收。后来我妈让潘*到地头的三轮车上拿袋子,后来我也和他在地头歇了会就返还地里和我妈继续干活。不一会儿,我妹妹到地里和我妈说有人(潘*)抠她屁股。

4、被告人潘*在公安机关供述,2010年7月27日上午,我和我爸在地里收油葵,不一会我爸厂里有事就走了,我收完后就看见西南角的“东东”(李*甲)跟我招手,我就过去帮他和他妈妈收油葵。收完后他妈妈让我去地头的土车上拿装油葵的袋子,不一会李*甲也过来和我在土路边的树底下歇了会儿,我让他先去刮油葵上的花,他就回地里了。当时“东东”(李*甲)妹妹(李*乙)在我旁边玩,然后我把她抱到我腿上,用嘴亲了她嘴一口,用手摸了摸她阴部。大概过了两三分钟后她就跑着去找她妈妈了。后来我妈妈找到了我,我觉得事情不对就投案自首了。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

6、辩认笔录,被害人李*乙辨认6号和12号(潘*)系猥亵她的人。

7、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送检的阴道拭子上未检出精斑。

8、被害人李*乙石家庄市鹿泉区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

9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宜安刑警中队出具的办案说明。

10、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警中队证明,被告人潘**2010年7月29日晚10时许在其母亲杜**带领下到中队投案自首。

11、石家庄**马山小学出具0-15周岁儿童基本情况统计表及证明。载明:潘*出生日期为1993年6月。

12、河北**研究所2011年12月2日对被告人潘*出具骨龄鉴定报告单。根据《中国青少年儿童手腕骨成熟度及评价方法》Ty/T3001-2006,该受试者潘*截止2011年12月2日骨龄鉴定为18.8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为寻求刺激抠摸儿童性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期一年零九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潘*上诉称,指控其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其有并提交一份井**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结论精神分裂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为寻求刺激抠摸儿童性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上诉称指控其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其有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书已充分阐述了其构成犯罪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链条,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称其有并提交一份井**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结论精神分裂症的意见,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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