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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玉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案上诉后,经我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唐*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东分局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记表扬5次,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记功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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