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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4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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