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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强奸、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固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原判认定其未遂、自愿认罪。现河北省深州监狱提出(2015)冀深狱减字第637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衡检减意(2015)116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表扬二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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