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了(2012)定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