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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猥亵儿童、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定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建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在服刑期间,于2006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1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10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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