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强奸、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冀刑一复字第209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二○○九年二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0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5年2月2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