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林茂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赵*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秦**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2次,单项记功2次,考核表扬4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