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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强奸、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的法定代理人张**、被害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李*甲、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唐山**民法院批准再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奸事实

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甲将被害人张**(女,2006年1月10日出生)、李**(女,2007年1月19日出生)哄骗至丰南区小集镇柳河村老村委会北侧戏台处和柳河村王**新房处,在明知二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对二人实施奸淫。

(二)猥亵儿童事实

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甲看见被害人张**(女,2006年1月10日出生)和被害人王*己(女,2006年10月16日出生)在本村老村委会北侧戏台处玩耍,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在明知二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王*甲用言语哄骗二被害人,趁机用手分别摸张**、王*已的阴部,对二人实施猥亵。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强奸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其只是在2014年10月份和11月份在老大队戏台上和其二儿子的新房处摸过张**和李*乙的小便,并未对二人实施奸淫行为;对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辩解称,其并不认识被害人王*己,也没有摸过王*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事实

被告人王*甲于2015年春节前后,以给零花钱等手段哄骗同村幼女张**(2006年1月10日出生)、李*乙(2007年1月19日出生),在该村老村委会北侧戏台处和其子王*丙新房处,先后三次对二人实施奸淫。

(二)猥亵儿童事实

2014年10月至12月间某日上午,被告人王*甲见同村幼女张**(2006年1月10日出生)和王*己(2006年10月16日出生)在本村老村委会北侧戏台处玩耍,用手分别摸张**、王*己的阴部,对二人实施猥亵。

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王*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李**、王*己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李**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2015年春节前后,王*甲在老大队戏台处和一红砖新房处,以给零花钱等手段哄骗二人,在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先后三次用阴茎顶蹭其二人阴部等情况,并附二被害人对王*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相佐证;2、被害人张**、王*己的陈述分别证实,2014年10月至12月间的一天上午,二人在本村老大队戏台处玩耍时,王*甲用手分别摸二人阴部,并附二被害人对王*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相佐证;3、证人孙*证言证实,春节后某日,其听王*己说她和李**出去玩时,有一个老爷子追她们,并说张**认识这个老爷子,这个老爷子还摸过张**和李**二人,其将此事告诉了张**的父亲,得知这个人是王*甲,另证实其问过李**,李**说那个老爷子摸过她的小便还舔过她的屁股,其也问过王*己,王*己说王*甲在老大队戏台那抱过她并将手伸进裤子里摸她小便着;4、证人张*甲证言证实,其听王*己的奶奶说一个老爷子摸舔过三个女孩的屁股,她孙***己就一次,张**和李**都好几次了,经询问张**,得知该人是本村的王*甲,后通过电话向村长反映,三家通过村委会调解,王*甲的儿子给了每家一万五千元钱,另证实其问过王*己和李**,王*己说有一次王*甲从身后抱住他,用手摸其下身,李**也说王*甲摸舔过她的屁股,二人还说王*甲也摸舔过其女儿的屁股,但其未具体问怎么摸的;5、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8日中午,王*己的奶奶到其家,说王*甲摸舔过李**、她孙女、还有张**的屁股,她孙女就一次,李**和张**已被摸了好几次了,后其询问李**,李**也说被那个老爷儿摸舔过屁股,后其与张**及王*己的父亲一同找村干部解决,王*甲家赔偿了每家一万五千元钱;6、证人王*乙证言证实,年前某日,其看到王*己回到家后很害怕、不高兴,后听妻子说刚才王*己在大队玩时一个老爷子说掂掂她多沉,将她抱起来后把手伸进她的裤子里摸她屁股着,还说这个老爷子也摸过张**和李**,张**认识这个老爷子,后经核实得知该人是王*甲后,三家找村干部解决,王*甲的亲属赔偿了每家一万五千元,另证实其母知道此事后,找李**核实过,李**说有个老爷子摸她下边还舔她屁股;7、证人刘*(柳河村村长)、周*(村书记)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三被害人的家长找到其二人反映三人的女儿被王*甲猥亵后,给双方调解,由王*甲的亲属赔偿每家一万五千元钱等情况;8、证人王*丙、王*丁、王*戊、王**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几人均系王*甲的亲属在听说王*甲猥亵同村小女孩后,在村干部调解下,由王*甲家赔偿每家一万五千元等情况;9、证人张*乙证言证实,其知道王*甲抠摸张**后,王*甲的儿子为解决此事给其家一万五千元钱,但其认为王*甲的行为对孩子的心理造成很大影响,遂报警的相关情况;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甲对作案现场的辨认情况;11、出生医学证明证实三被害人的出生时间;12、有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等相佐证。上列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予以确认,足以证明被告人王*甲强奸、猥亵儿童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明知被害人张**、李*乙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对其二人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为寻求性刺激,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所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甲犯罪时已满七十周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奸淫幼女二人三次且二被害人均未满十二周岁,对其犯强奸罪应依法和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其所犯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对王*甲辩解称,其只是摸过张**、李*乙二人的阴部,并未对二人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观点,经查,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张**、李*乙陈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王*甲先后三次对二被害人进行奸淫的事实属实,故对王*甲的该辩解观点,本院不予采信;王*甲辩解称,其未猥亵过王*己的观点,经查,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王*己的陈述与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王*乙、孙*、张**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王*甲猥亵王*己的事实属实,故对其该辩解观点,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人王*甲虽系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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