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矿周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闫矿周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386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闫矿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383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闫矿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矿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监狱表扬2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闫矿周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闫矿周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获得的考核奖励所对应的可减刑幅度已超过剩余刑期,故应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闫矿周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