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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3)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秦淮区XXX小区小广场处,遇见在此玩耍的陈*,遂借口称要寻找附近其他小广场并让陈*带路,后被告人周某某将陈*带至XX单元一楼和二楼之间的楼道处,脱下被害人陈*的裤子,用手指摸陈*的屁股及外阴,并让陈*触摸其生殖器,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己进行手淫直至射精。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陈*的证言、病历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晚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秦淮区XXX小区小广场处,遇见在此玩耍的陈*(女,XXXX年XX月XX日生),遂借口称要寻找附近其他小广场并让陈*带路,后被告人周某某将陈*带至X单元一楼和二楼之间的楼道处,脱下被害人陈*的裤子,用手指摸陈*的屁股及外阴,并让陈*触摸其生殖器,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己进行手淫直至射精。

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于2013年5月11日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2、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被猥亵的时间、地点。

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报警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陈*辨认周某某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5、被害人陈*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

6、现场照片及地图,证实被告人作案时的地点。

7、视听资料,证实被害人陈*在其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陈述被告人周某某作案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儿童的隐私及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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