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4年6月9日作出(2004)宿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王**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