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未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吴**、顾建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的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兴化市周庄镇文峰小区其自住房的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16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张*(2003年1月30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2、2014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周*(2003年3月12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3、2014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肖*(2003年10月26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4、2014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苏*(2004年5月21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5、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卢*(2004年10月8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6、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夏*(2003年9月27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7、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杨**(2002年11月29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8、2014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严*(2004年12月6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9、2014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李*甲(2004年8月24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10、2014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赵某某(2003年8月13日生)与其视频裸聊未遂;

11、2014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王*(2004年2月5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12、2014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杨**(2004年11月28日生)、李*乙(2005年4月7日生)、李*琳(2005年4月7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13、2014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赵*(2004年1月17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14、2014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高*(2004年4月13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

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涉案被害人均未满十二周岁。

2、被害人杨**、夏*、李**、高*等人的陈述、部分被害人提供的QQ聊天记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3月份至2014年8月期间,网名“燃烧的蜡烛”或“克服一切”的陌生人曾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并自称是学校下学期的生理课老师,下学期学校将开设生理课学习人体构造,上课时男老师教女同学,女老师教男同学,并要求脱光衣服学习,现在进行视频教学的被害人可以做课代表,课上就不用再脱衣服,被害人均信以为真,在视频里按照被告人乔某某的要求,脱光自己的衣服,并按照被告人的指导抚摸自己的乳房和生殖器,被告人也脱了衣服对着下身做出淫秽行为。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7月份的一天,网名“燃烧的蜡烛”的陌生人曾申请加其好友,爸爸以为是老师就同意了,8月13日其在爸爸经营的网吧玩,登陆QQ后“燃烧的蜡烛”和自己聊天,自称是下学期的生理老师刘*,让其通过面对面视频学习人体生理构造,开学让其当课代表就不要再脱衣服学习,其感觉不对劲,骗对方没有摄像头并关闭QQ。

4、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作为被害人亲属要求对被告人乔某某从重处罚。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案发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的红色U盘一个,证实被害人赵某某的父亲于2014年8月23日报案至兴化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公安机关于同日抓获被告人乔某某;被告人乔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其自住房的电脑上通过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并将裸聊的视频保存在红色U盘内。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正当的心理需求,以淫秽手段诱骗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猥亵儿童的手段一般是指“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与儿童身体直接发生接触的行为,没有接触儿童的淫秽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无规定也无可参考的指导案例。2、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乔某某未对被害儿童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认为:

本院查明

1、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案被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之间虽然没有肢体接触,但是其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冒充女童的生理老师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强制,诱骗被害人在网络视频内脱光衣服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观看他本人的淫秽行为,该行为侵犯儿童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2、被告人乔某某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能否认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

本院认为,《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及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均应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乔某某虽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但其通过网络视频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符合规定中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从重处罚的两种情形,且被告人乔某某通过网络视频猥亵的行为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应认定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本院认为,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兴化市周庄镇文峰小区其自住房的电脑上,通过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16名幼女(1人未遂)与其视频裸聊。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二、扣押的红色U盘一只,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