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3年8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