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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未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马*、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于2015年4月3日20时许,酒后进入东海县平明镇某村留守儿童王*家中,对在床上看书的被害人王*强行抠摸下体及胸部。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王*的户籍材料、证人狄*、扬琴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及其手部受伤的照片、东海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马*写的赔偿证明和欠条、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的户籍信息、指认现场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马*辩解提出已向管教民警检举他人容留吸毒,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检举未经公安部门查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系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对留守儿童实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猥亵儿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连云**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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