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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未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张**在担任本区庄行学校班主任、数学教师期间,利用早晨批改作业之际,将女学生单独叫至其办公室内,采取脱女学生裤子看女学生生殖器、用手伸进裤子抚摸女学生生殖器等方式,多次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刘*、单*、李*。

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猥亵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单*、李*、刘*的陈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身为人民教师,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职责,且多次对多名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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