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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兴国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熟刑初字第0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兴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6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9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曾兴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曾兴国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兴国,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曾兴国,在2015年4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55分。为此,2014年5月、2015年3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兴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兴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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