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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荣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盐刑初字第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季卫荣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7436.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5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8日,江苏**民法院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29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通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季**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身体、生活难以自理的残犯,在确定其减刑幅度时可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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