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常**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熟刑初字第005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高*,2015年7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2分。为此,2015年9月、2015年9月二次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八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