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熟刑初字第0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怀利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丁**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丁**,在2015年7月被评为从严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65分。为此,2015年8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四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