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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泰姜刑初字第0124号刑事判决,以黄**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03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江**通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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