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常**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熟刑初字第0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