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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3)永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郴州**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八年十月、二0一二年六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北监狱于2015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6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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