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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城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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