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和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潭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湖南**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9年4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累犯、病犯。

湖南**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8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4.4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32年6月1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