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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启发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七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启发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六月四日止。执行机关湖**陵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邹启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度、2015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夜值班认真负责,获得奖励分2.5分。截止2015年8月底,共获考核分74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及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邹启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启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启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六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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