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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麻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罪犯黄超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超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打杂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5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有扣分记录,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超超减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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