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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桂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九万三千四百五十三元四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湖**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自减刑后曾表现不稳定,因违规受到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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