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伍某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伍某某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伍某某共有奖励分37.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伍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伍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