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14分,其中有七次因欠产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