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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38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8月25日至2015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20日因清点人数时报错数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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