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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猥亵儿童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津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黄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奖5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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