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见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4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见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许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见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1月27日至2015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4年3月31日因欠产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