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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覃*在本市海珠区长江轻纺城南区K106宇程服装饰品档口的阁楼内,以玩捉迷藏为借口,用手抚摸被害人郑*(2008年4月15日出生)的阴部及肛门进行猥亵。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覃*被公安人员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覃*的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揭发、侦破情况。

2、被害人郑*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害人郑*出生于2008年4月15日,案发后经门诊检查发现其外阴皮肤潮红,有淡黄色分泌物,白细胞++,诊断为外阴炎。

3、广东省广**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4)2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郑*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处女膜完整。

4、被害人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5日下午,其到海珠**城南区负一层妈妈上班的档口附近玩,后其到K106宇程服装饰品店玩耍,当时档口里有一个哥哥说要跟其捉迷藏,然后其就躲在该档口的阁楼。过了一会儿,那个哥哥就上来阁楼找其,找到其后就把其的长裤和内裤脱至腿部位置,叫其站好,他站在其后面,用两个手指插其屁股的下面(阴道),当时其觉得很痛,但没有喊叫出来。那个哥哥用手指插了其一会儿后就把手指拿出来,之后又用手指插其屁股的上面(肛门),插了一会儿后,那个哥哥就把手指拿出来,其就自己把裤子穿好下楼了。其不认识那个哥哥,但之前其和其他小朋友去那里玩过多次。之前那个哥哥也有插过其的屁股很多次,具体次数、时间忘记了,但其记得以前也有一次是那个哥哥把其裤子脱了,用手指插其。现在其大小便都痛,还有很多黄色的液体流出来。之前其没有把这件事告诉家长,但这次因为屁股很痛,流了很多黄色的液体,其妈妈看见了问其是怎么回事,其才说出来的。那个哥哥叫其不要告诉爸爸妈妈,如果其说了给爸爸妈妈听,爸爸妈妈就会打其,那个哥哥还给其冰棍吃,叫其不要告诉父母。

被害人郑*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覃*就是2014年8月25日下午在海珠区长江城K106宇程服装饰品档口用手指插其屁股的那个哥哥。

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5日晚上其帮女儿郑*冲凉时,郑*称阴部痛,其问她是否有人摸她,她说在长江城K106宇程服装饰品档口的哥哥跟她捉迷藏,然后她就躲在档口的阁楼,那位哥哥就上来阁楼找她,找到她后就把她的裤子脱了下来,站在她的后面,用手指插她的屁股(阴道),于是其到派出所反映情况。郑*称她被该名男子猥亵了几次,但具体几次不清楚。现在郑*的阴道流有黄色的液体。

6、被告人覃*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27日13时30分许,其在长江城南区K106宇程服装饰品档口,突然有一名妇女带着警察到场,说其猥亵她的女儿,警察就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其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其是一个月之前认识那个小女孩的,其在长江城南区K106宇程服装饰品档口看档时,那个小女孩经常跑到其档口玩,但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她妈妈的档口就在其档口几米远处。2014年8月25日下午14时许,那个小女孩与旁边档口的一个比她还小的小女孩到其档口玩,她当时跑来跑去出了很多汗,后来就坐在其的大腿上,其将左手放在其的大腿上面,双腿不停地上下抖动,刚好其的左手就摸到那个小女孩的阴部,当时她穿着一条白色内裤,其就将她的内裤往一边挪开,其的整个手都摸到她的阴部,摸了几秒钟其就让她下来了。过了一会儿,她和几个小朋友跑上档口的阁楼玩捉迷藏,其叫她们不要在阁楼上面玩,其他小朋友都听话下来了,只有那个小女孩不肯下来,于是其走上阁楼想叫她下来。当时那个小女孩在阁楼趴在地上,其就上前用左手抱住她的上身,用右手抬着她的屁股,想抱她下来,这时她的内裤可能有点松了就掉了下来,露出她的屁股和阴部,其的右手刚好碰到她的阴部,其就出于好奇,用右手摸了她的阴部和阴道外面的地方,大约有六七秒钟,其就没动她了将她放下来,她自己穿上裤子后还不想下阁楼,其就在后面将她推着下来,下来后她就离开了。其摸那个小女孩就这两次,开始是其的手不小心碰到她的阴部,后来其有点好奇就直接用手去摸她的阴部,其没有用手指插进去,可能是手碰到了她的阴道和肛门。其摸完那个小女孩后,刚好隔壁的小女孩走过来,其就给了她两元人民币让她买来两根棒棒冰,两个小女孩一人一根,之后其就把两个小女孩送出了其档口,让她们回到妈妈那里。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覃*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覃*上诉称,其没有必要以捉迷藏为借口猥亵被害人,只是不小心碰到被害人的阴道及肛门,并不是故意去摸的,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覃*猥亵儿童的事实清楚,所采纳的证据,均经原审法庭质证,法庭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覃*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于上诉人覃*所提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郑*明确指认上诉人覃*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并有证人刘**的证言、被害人郑*的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印证,上诉人覃*在侦查阶段也对其猥亵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原判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覃*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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