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甲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甲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3月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甲在涟源市三甲乡“带梁宝”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后,搭乘的士回涟源城区,在途经六亩塘镇温田村时,因担心别人害他,就中途下车。梁*甲看到路边一户人家屋里有光,就想去讨茶喝,在多次敲门未果后,用手肘强行将门撞开。当时梁*丁(女,未满14周岁)正在沙发上睡觉,梁*甲为寻求刺激,就躺到梁*丁身边,用左手绕过梁*丁的脖子抱住她,右手掀起梁*丁的上衣并伸进去抚摸其乳房、腹部,后又解开梁*丁的皮带,将其牛仔裤脱到屁股上,继续往下摸。梁*丁被惊醒后,将梁*甲推开,并到卧室内喊醒其母亲,两人将梁*甲带到梁*丁的舅舅梁*丙家。经梁*丙报案,公安机关赶到其家中将梁*甲依法口头传唤到案。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梁**及其亲属与被害人梁**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梁**已赔偿被害人梁**的经济损失共计5500元,被害人梁**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出具了对被告人梁**的谅解书。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丁的陈述;证人梁*乙、梁*丙的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妇科诊断书、尿检报告、调解协议、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梁*甲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甲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甲犯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梁*甲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梁*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甲赔偿了被害人梁*丁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梁*丁的法定代理人谅解,可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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