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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甲犯猥亵儿童罪一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8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徐*(5岁)与刘*来到刘*的爷爷即被告人刘*甲家玩耍,徐*与刘*在玩耍过程中发生了争吵,刘*甲便拍打徐*的屁股,并由此产生性欲,随后刘*甲对徐*的阴部实施了猥亵。

2015年3月3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曾*、李*、刘*乙的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刘*甲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犯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甲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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