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翦友元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桃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翦友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市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47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翦友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翦友元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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