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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以(2013)望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陵监狱于2015年8月6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做到了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内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并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各类奖励分共计8.1分,2015年度各类奖励分共计18.5分,截止2015年5月底,共获考核分98.1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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