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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丰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其租住衡阳市卫生防疫站附近居民自建房的隔壁邻居陆某某家看完电视回到其住房后,坐在其租房内看影碟。此时,陆某某的女儿魏某某(2010年7月份出生,即被害人)也来到被告人欧某某租房内玩耍,被告人欧某某即趁着酒兴,对被害人魏某某采取抚摸、抠弄其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猥亵。经南**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阴道前庭粘膜充血。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南华**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寻求刺激为目的,采取抚摸、抠弄儿童阴部的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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